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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立场的选择

1999-05-17 来源:光明日报 赵洁平 我有话说

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学术立场之争,可以一般性地概括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简单说分歧就是围绕“人与自然生物之间有无道德关系,自然生物有无内在价值”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包括着两个部分:一是理论层面的,一是实践层面的。当我们从这两个层面评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立场时,情况便显得复杂化了:由理论层面作出的评价与由实践层面作出的评价是不一致的,或者说,对环境伦理学立场的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是不同的。这说明,当代环境伦理学研究中潜藏着一个基本缺失。这一缺失影响着环境伦理学的内在统一性和可接受性。

根据道德论与价值论的理性分析,环境伦理学的立场选择是向生态中心论倾斜,而不是向人类中心论倾斜。然而,当我们从实践角度来考察环境伦理学的立场选择时,颇为奇怪的是,在理论选择中占优势的生态中心主义在实践选择中并不占优势。

生态中心论包括“深层次生态学”和生物权利平等论。前者主张,人作为一种生态学“小”我应和谐地融入整个生物界“大”我之中,“只有全体获救,个体才能获救”。后者主张,自然界一切生物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它们有权完成各自的“自我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讲,人类应对自然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少干预”的原则。生态中心论者的这些主张,除在发达国家中得到回应外,并不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他们发现,“第三世界政府(除哥斯达黎加外)对深层次生态学不感兴趣,虽然工业化国家力图推动它们采取生态措施,实际上什么事也干不成。”看似美妙的理论在实际上遭到拒绝,其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生态中心论或深层次生态学的不同反应,表明它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深层次生态学的实践效果是取消与冻结人类开发自然的活动,从而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等的现状凝固化或扩大化。可见,深层次生态学的思考并不深,它仅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自然生物之间的不平等性,却并未深入思考这种矛盾和这一不平等性后面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不管生态中心论者主观意愿如何,客观上他们在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来实现人与自然生物的平等。因此,当人们从实践角度来评价生态中心主义或深层次生态学时,宽容地说,它们表现出一种天真;苛刻地说,它们是一种虚伪。

在实践意义上经过改造的弱人类中心论的一系列观点显得更通情达理,更有价值。它不仅强调代际公平,而且强调代内公平;强调发展中国家反贫困的优先重要性;强调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破坏中的历史责任和在解决当代环境问题中应承担的义务;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努力将自己的发展方式转移到可持续性轨道。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已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套具体的行动纲领。

可见,从实践和操作意义上看,环境伦理学的立场选择是向人类中心论倾斜,而不是向生态中心论倾斜。

现在在环境伦理学立场上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对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对当代环境问题的不同认识与处理引起的。影响当代环境的基本上是两对矛盾:一对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其影响是直接的;另一对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它反映了人与自然矛盾背后更深层的社会因素,其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同样有决定性意义。生态中心论仅强调第一对矛盾而忽视第二对矛盾;人类中心论虽注意到第二对矛盾,但没有深刻认识到自然生物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和人类与自然生物之间道德联系的必然性。正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缺失,从而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偏颇。

然而上述偏颇是可以克服的,环境伦理立场的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是可以统一的。这种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环境伦理学立场应包括如下内容:1.认识到影响当代环境问题有两对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并将它们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对于人与自然的矛盾,应当认识到自然生物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人与自然生物之间,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建立起道德关系。这是环境保护的真正思想基础。3.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应当认识到人类贫富对立所显示的不公正、不平等、不正义,是环境破坏的深层原因。发达国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与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联合行动,消除人类社会的贫困现象,从而为环境保护创造前提条件。4.环境伦理学应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背景,表现出恰当的倾向性差异。如在发达国家中,可倾向于生态中心论的更高要求,在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由弱人类中心论向生态中心论的过渡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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